资讯|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
1、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会议指出,各部门要形成合力,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一要聚焦重点领域,大力推行工业清洁生产、交通节能减排,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推进建筑节能改造,继续发展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持续推动燃煤电厂和钢铁产能超低排放改造,促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加快补上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短板。深入开展全民节能减排低碳行动。
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提高节能减排效率,培育新的增长点。加快突破清洁能源和低碳领域的关键技术,做强节能减排装备制造业,大力推行节能减排合同管理服务。推进政府等公共机构执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制度。
三要更加注重运用经济政策、法规标准等手段,调动各方面节能减排的内在积极性,不搞简单化处理和“一刀切”。健全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等机制,推广脱硫、脱硝电价成功经验。加大绿色金融支持。落实好促进节能减排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建立用能权、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构建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
2、SASO:
2019年8月1日起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电池、可降解塑料、油漆等需要在SABER平台发证
近日,沙特标准,计量和质量组织(SASO)宣布,从2019年8月1日开始,以下产品需要在Sabre平台上强制性注册。
电动平衡板(滑板车)的技术法规(Electrical-Self-Balancing Boards(Scooter)
卡车护栏技术法规 (Truck Barriers)
可降解塑料制品技术法规(Degradable Plastic products)
电池和单颗电池的技术法规 (Batterties and Electric cells)
油漆和清漆的技术法规 (Paints and Varnishes)
合格评定机构自2019年8月19日起停止发布COC。
任何非Sabre发出的装运订单将于2009年8月15日停止销售,但那些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签发COC的装船订单除外。
3、欧盟修订动物源性食品相关官方控制要求
2019年7月4日,欧盟官方公报消息,7月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实施条例(EU)2019/1139,修订法规(EC) No 2074/2005中涉及与食品链信息和水产品有关的对动物源性食品的官方控制要求,并对法规(EC) No 2074/2005相关附件内容进行修改。法规 (EC) No 2074/2005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法规(EC) No 853/2004附件二第三节所述食品链信息的要求,见本法规附件一;
(2)(EC) No 853/2004第11(9)条中提及的有关水产品的要求,见本法规附件二;
(3)(EC) No 853/2004 第11(4)条中提及的检测海洋生物毒素的认可检测方法,见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EU) 2019/627附件五;
(4)生奶和热处理牛奶的测试方法。食品经营者应使用实施法规(EU)2019/627附件三中规定的分析方法,检查是否符合法规(EC) No 853/2004规定的限值,并确保部分乳制品适当应用巴氏杀菌工艺。
实施条例(EU)2019/1139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20日后生效,并将于2019年12月14日起实施;该条例具有全部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4、家用燃气具、电冰箱等产品被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从2020年10月1日起,消费者在购买标定容积500L以上的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的时候,一定要认准“CCC”标志,不加贴这一标志的产品如果出现在市场上,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对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具和标定容积500L以上的家用电冰箱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
据介绍,此次纳入CCC认证目录的防爆电气产品包括防爆电机、防爆电泵、防爆配电装置类产品、防爆起动器类产品、防爆变压器类产品等17类。
公告要求,各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认证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受理相关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上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公告要求,指定认证机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规则和对应产品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认证实施细则,于今年9月25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完成备案。
在CCC认证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衔接方面,公告要求,2020年10月1日前,国内企业生产的以上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以上产品在2020年10月1日(含)后不再继续生产的,无需办理CCC认证;否则,应尽快提交认证委托,并在2020年10月1日前获得CCC认证。对于持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出的认证委托,指定认证机构应承认相应的审查及检测结果,制定相关转换方案(包括差异检测项目、补充工厂检查等内容)并实施,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换发CCC认证证书,同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获证企业名单。证书转换过程中发生的认证、检测费用原则上由财政负担。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认证机构通报和生产许可证到期情况,及时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2020年10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注销所有未转换的有效生产许可证。对于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间生产的产品,2020年10月1日后可继续使用原包装(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出厂销售。
5、保健茶声称能清除肝脏油脂 宁德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普通食品声称能“清肠排毒”“止咳化痰”,保健茶声称能“有效清除肝脏多余油脂”,针对上述“保健”市场乱象,福建省宁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多部门开展整治百日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7月初,宁德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检查人员3731人次,对一批重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行政指导、约谈72次,开展宣传活动85场次,立案查处20起,已结案17起,罚没12.83万元。
宁德市寿宁县某茶行在网店上销售声称有治疗功效的食品。经查,该网店还销售有“随便果”“梨膏糖”等食品,在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宣传时,出现了“清肠排毒”“功效”“止咳化痰”等字眼,已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和《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还发现该网店销售有需要冷冻保存的“披萨饼胚”,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该网店在未经核准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的情况下,擅自在网上销售冷藏冷冻食品,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茶行改正,罚款2万元。
福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购物平台上销售的保健茶,在其网页上宣传“经80°左右的开水泡3-5分钟后,会释放出绿原酸、人参皂甙(功效成分)等物质,被誉为‘肝脏铂金’,能有效清除肝脏多余油脂、减轻肝脏负担,对化学性肝脏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辅助降血脂”。经查,该公司曾于2018年10月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宣传网页,制作费用为200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宁德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企业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3500元罚款。
6、贵州公开征求茶蚜茧蜂保育利等23项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近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茶蚜茧蜂保育利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23项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规定了基础设施及仪器设备、寄主、饲养及繁殖技术、收集与释放技术、田间保育技术、农药配制等要求,适用于室内大规模繁育和田间种群保育。
7、盒马为“坏蛋”道歉并补偿消费者
7月10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接到盒马总部反馈称,就福州消费者柳先生在盒马APP上买到坏蛋一事(详见中国消费网7月4日《买到绿壳“坏蛋” 盒马仓储条件遭质疑》),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进行了补偿。
6月26日,柳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为悉心照料已有8个月身孕的妻子,6月22日他在盒马APP上购买了一盒10个装的“大邱坪生态散养绿壳鸡蛋”。第一个鸡蛋他拿去白煮后,便直接给妻子吃了。后来,他准备炒蛋时,打开第二个鸡蛋后发现,鸡蛋是散开的,蛋清蛋黄混合,颜色发黑,有恶臭味。他又接连打开两个鸡蛋,发现也都是同样的情况。他专门拍下了视频作证。
柳先生称,由于生产日期在外包装上,食用时外包装已遗弃,并未记住生产日期,该鸡蛋常温保质期为30天,由此推算,6月22日购买的产品应该没有过期。柳先生向盒马投诉并要求退货赔偿。
盒马总部相关负责人冼女士告诉记者,事发后,福州盒马相关工作人员向柳先生出具了情况说明、供应商检验报告等,并解释道歉,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补偿,消费者对此表示认可。
近日,柳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确认已收到盒马的慰问金和营养费,盒马方面还支付了柳先生家属两次医院检查费用。
盒马表示,针对生鲜农产品标准化程度低等难题,该公司将与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一起努力,加强全流程管控,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