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设备购置补助 化工企业节能减排扶持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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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节能减排扶持新政策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对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该目录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的规定,该《目录》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等三大类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及技术标准进行了细化。《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四、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的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因2016年5月1日起所有的行业都实行了营改增,故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节能服务公司享受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条件。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化工企业设备购置补助
采用外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进行的改造 ——统称为“技术改造”或“更新改造”。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什么是技术改造?
技术改造主要是指在坚持科技进步的前提下,用先进的技术改造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实现内涵扩大再生产,达到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技术改造项目共分为7类:
1.智能化改造项目
含整生产线、整车间和整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3种。
2. 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项目
3.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项目
4.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
5.“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技术改造项目
6.搬迁项目(包括扩建)
含搬迁入园、租赁转自建、存地扩建3类。
7. 普通项目(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技术改造项目)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化工企业设备购置补助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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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信息
当前,我国石化和化工产业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成为产业体系重构的核心动力之一。这主要体现在社会体系对化工发展成功与否的判定标准和取向。我国石化和化工产业需求已从生存型阶段进入生活型阶段,下一步将要进入到生态型阶段,需求层次、需求内容、产业映射和核心价值等各方面都在发生变化。我国石化和化工产业正在努力,尽快进入生态型阶段,这需要更多高端技术和清洁资源的保障。
我国石化和化工产业发展问题与方向
炼油、烯烃、芳烃、现代煤化工、化工新材料是支撑全行业发展的重要领域,下一步发展要注意以下问题。
炼油行业
炼油行业要认识到产能过剩的严峻性,一定要推进部分产能退出或者企业转型。综合考虑未来国内经济增长率、汽车保有量、天然气及电动汽车替代率等多种因素影响,预计2020年国内成品油需求量为3.7亿吨。按照65%的成品油收率和80%的开工率计算,届时合理配置炼油能力应为7.1亿吨/年。而2020年全国一次加工能力预计将达到8.2亿吨/年左右,过剩能力将维持在1.1亿吨/年左右,产能过剩形势依旧严峻,对于炼油产能的增加一定要慎之又慎。